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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新环罚决字〔2021〕第0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和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3%以上5%以下罚款”,经局环境行政处罚集体会审委员会研究,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总投资额51万元5%的罚款,罚款贰万伍仟伍佰元整(¥25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14
    决定机关 新安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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