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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万物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54037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84民初607号
    案号 (2018)川0184执恢2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10
    发布日期 2019-06-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谢开明、迟云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191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罚息、复利;以借款本金109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谢开明、迟云梅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偿还义务,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对被告谢开明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正通顺街69号3栋1层113号房屋(权2562955号、成房他证他权字第1317532号)、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家园路32号2栋5层1号房屋(权1574882号、成房他证他权字第1317528号)、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蜀跃路6号9栋4单元3层2号房屋(权2562944号、成房他证他权字第1317531号);对被告迟云梅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巷9号1栋2单元2层2号房屋(权1647941号、成房他证他权字第1317530号)的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成都万物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谢开明、迟云梅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12元,由被告谢开明、迟云梅、成都万物生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李琳共同负担,并由被告谢开明、迟云梅提供的抵押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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