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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泉州市恒泰鸿伟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蓉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0076****40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1121民初1363号
    案号 (2018)冀1121执2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2
    发布日期 2018-10-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泉州市恒泰鸿伟鞋业有限公司、被告泉州鸿伟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货款4276506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362元,减半收取计31,1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6181元,由被告泉州市恒泰鸿伟鞋业有限公司、被告泉州鸿伟鞋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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