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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阳市粉末冶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01112****59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185民初5192号
    案号 (2019)豫0185执11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29
    发布日期 2019-05-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辽阳市粉末冶金研究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正丰钨钼光电器材有限公司货款2288458.94元及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从2018年2月28日起至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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