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州勤丰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10805****163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108民初3290号 |
案号 | (2019)豫0108执377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州勤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继续履行原、被告签订的房源定制协议并在十五日内与原告刘阔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郑州勤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条件交付原告刘阔位于郑州市惠济区安泰路西、福利院路北A6-501号房屋,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三、被告郑州勤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刘阔自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网签合同补偿金13183.17元,自2017年12月1日起以后补偿金以58919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支付至原、被告办理网签合同之日;以上补偿金在被告交付原告房屋后7日内支付(以双方正式交付手续为准); 四、被告郑州勤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8736.31元,并自2018年7月1日起以589192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至原、被告实际交接房屋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刘阔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2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513元,被告负担1501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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