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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旭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镇隆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56988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104民初41493号
    案号 (2017)粤0104执344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8-23
    发布日期 2018-03-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州市旭源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清付货款26741841.46元和欠款利息(从2016年10月27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每日0.5‰计付);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664元,由原告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负担142879元,由被告广州市旭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547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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