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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喜善佳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翔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11186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开民初字第1735号
    案号 (2015)开执字第003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3-24
    发布日期 2015-09-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徐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苏叶放心早餐工程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徐州苏叶放心早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徐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314494元、代缴电费人民币21521元,以上共计人民币336015元; 三、原告徐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在前述款项数额范围内可对被告徐州喜善佳食品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抵押物(整套膨化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由被告马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州喜善佳食品有限公司、马惠有权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向被告徐州苏叶放心早餐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徐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55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共计人民币1595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徐州苏叶放心早餐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喜善佳食品有限公司、马惠负担(应与上述判项一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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