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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南鎏洋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74931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美民一初字第876号
    案号 (2019)琼0108执恢3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10
    发布日期 2019-11-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海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海南鎏洋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签订本调解协议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郭晶莹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5万元,原告郭晶莹放弃向被告海南鎏洋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刘玉蓉主张上述75万元借款的利息。 二、如被告海南鎏洋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不能于上述限期内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5万元,则被告海南鎏洋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除了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5万元外,须另行再向原告郭晶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38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海南鎏洋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海南鎏洋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偿还上述借款本金之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郭晶莹。 四、被告刘玉蓉对被告海南鎏洋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原、被告一致同意调解协议自原、被告于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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