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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合肥蓝氏特种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兰润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10239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蜀民一初字第01308号
    案号 (2015)蜀执字第010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6-19
    发布日期 2016-09-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兰润年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孙兵借款750000元,并支付利息90000元; 二、兰润年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孙兵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本金750000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自2012年8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的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安徽蓝实工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蓝氏特种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兰兆年对本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中兰润年应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和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孙后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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