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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钟鼎链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钟金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82969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浙0702执3044号
    案号 (2017)浙0702执30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06
    发布日期 2017-07-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泰缘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1700万元并支付利息4727554.49元(利息已计算至2016年8月29日,此后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代理费20000元。 二、被告浙江钟鼎链业有限公司、钟金和对被告浙江泰缘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7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律师费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浙江金西泰缘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泰基工贸有限公司、王坚基、宋旭芬对被告浙江泰缘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17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律师费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对被告徐国华、朱梅女所有的位于武义县北岭新区金厦银湖花园38幢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为:武字第201305977、201305978、201305982-201305991、201305994-201306009号,土地使用证号为:武国用(2103)第06370、06372-06373、06406-06430号)折价、变现或拍卖所得款项在第一项诉讼请求及诉讼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对被告骆望立所有的位于武义县城解放南街江南商住楼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为:武字第00006898号,土地使用证号为:武国用<2011>字第003076号)折价、变现或拍卖所得款项在最高本金余额15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律师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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