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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市五得利纺织橡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MA****MK4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9民初11970号
    案号 (2021)苏0509执50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4
    发布日期 2021-10-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于2020年5月14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协议》于2020年7月19日解除。二、被告苏州市五得利纺织橡塑有限公司、平建珍返还原告高云林租金724861元,押金70000元,赔偿原告天然气管道安装费70000元,扣除原告应支付的各项费用1970.76元,被告苏州市五得利纺织橡塑有限公司、平建珍仍应给付原告862890.2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192334468)。三、驳回原告高云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8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85元,由原告高云林负担171元,由被告苏州市五得利纺织橡塑有限公司、平建珍共同负担1121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账户名称: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401637164)。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11214元,本8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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