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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诸行执罚决字[2017]第4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诸暨市暨阳街道应山居民区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违法建设案
    行政处罚内容 诸暨市暨阳街道应山居民区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违法建设一案,本局于2017年9月6日立案查处,经查实:被处罚人于2012年6月开始,在诸暨市暨阳街道苎萝东路南侧诸暨市暨阳街道应山居民区村级经济合作社办公楼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擅自将办公楼外立面规划设计外墙为灰绯色和赭黄色涂料变更为外墙干挂石材,涉及外立面色彩,用材改变;办公楼西南侧增建配电房一间,层次一层,建筑长14.5米,宽4.5米,涉及建筑面积65.25平方米。经我局委托诸暨市金业建设有限公司鉴定,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为人民币柒拾捌万玖仟壹佰肆拾壹元整(789141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13
    决定机关 市城管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应晓烈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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