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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庆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60055****636J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603民初273号
    案号 (2019)黑0603执20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凤法院
    执行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06
    发布日期 2019-11-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大庆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给付原告大庆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2014-2016年度两个取暖期的采暖费7 270 977.8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7 270 977.84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自2018年10月12日起给付至本金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大庆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 348元,原告大庆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缓交至执行时,由被告大庆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被告大庆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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