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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庆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60055****636J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黑0603民再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黑0603执恢1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凤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06
    发布日期 2018-12-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变更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4)龙商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被告大庆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周海霞借款100万元;”为“被告大庆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周海霞借款10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以10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2年8月6日起至2014年6月16日止)”; 二、驳回原审原告周海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10元,原审原告周海霞承担2149元,原审被告大庆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7261元,公告送达费664元,由原审被告大庆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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