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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潭(消)行罚决字〔2021〕00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湖南海之韵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的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30
    决定机关 湘潭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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