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潭(消)行罚决字〔2021〕000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湖南海之韵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的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30 |
决定机关 | 湘潭市消防救援支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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