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崂住建建筑罚〔2021〕第3-083-2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青岛市实施办法》(2003年6月1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年4月9日,市政府令〔2021〕285号)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未履行安全监理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1-22 |
| 决定机关 | 崂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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