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波港迪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714866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京02民初282号 |
案号 | (2021)京02执159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2-23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 一、宁波港迪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退还货款60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600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 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宁波港迪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 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三、宁波港迪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案件诉讼费341 800元(以341 80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 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四、宁波港迪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商业承兑汇票利息 3 020 208.33元及利息(以3 020 208.33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 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五、宁波港迪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本案律师费5万元; 六、驳回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 114元,由宁波港迪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01 51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由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9 595元(已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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