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安市利达五金工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58374****976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南民初字第10064号 |
案号 | (2020)闽0583执恢7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2-20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与被告福建省白沙消防工贸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3501012015005348、3501012015005469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福建省白沙消防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借款本金16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5年12月20日结欠利息、罚息、复利合计473756.38元,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计算); 三、上述债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福建福联机械有限公司、福建省白沙消防工贸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财产以南安市国土资源局南土他项(2014)第20140801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南土他项(2014)第20140579号上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为准); 四、被告福建福联机械有限公司、南安市利达五金工业有限公司、庄诸葛、庄达琦、庄达立、庄达思、岑利泽、黄秀丽对被告福建省白沙消防工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福联机械有限公司、南安市利达五金工业有限公司、庄诸葛、庄达琦、庄达立、庄达思、岑利泽、黄秀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白沙消防工贸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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