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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安市利达五金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8374****976G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5民初75号
    案号 (2019)闽0583执3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4
    发布日期 2019-03-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安市利达五金工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偿还编号2014年恒银榕理字第000410290011号《回购型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项下保理融资款本金1500万元,截至2016年7月20日的利息、罚息2442542.07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前述《回购型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 二、被告南安市利达五金工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偿付律师费114749元; 三、被告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对南安市利达五金工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本金1500万元、截至2016年5月26日的利息、罚息及律师费114749元的额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南安市利达五金工业有限公司追偿(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或驳回破产申请之前,原告应通过破产程序向其主张保证责任); 四、被告岑利泽、蔡雀飞对南安市利达五金工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南安市利达五金工业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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