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安市利达五金工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58374****976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5民初1918号 |
案号 | (2019)闽0583执11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03 |
发布日期 | 2019-03-2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省南安市鹏鑫铜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贷款本金107120411.29元及自2015年12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2015)信银泉清贷字第811138003625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 二、被告福建省南安市鹏鑫铜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50000元; 三、被告王进生、蔡吉林、蔡建设分别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进生、蔡吉林、蔡建设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南安市鹏鑫铜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金2050万元、自2015年12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2015)信银泉清贷字第811138003625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以2050万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罚息以及律师费5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南安市鹏鑫铜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泉州安科卫浴有限公司在本金2000万元、自2015年12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2015)信银泉清贷字第811138003625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以2000万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罚息以及师费5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泉州安科卫浴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南安市鹏鑫铜业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南安市利达五金工业有限公司在本金2500万元、自2015年12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2015)信银泉清贷字第811138003625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以2500万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罚息以及师费5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安市利达五金工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南安市鹏鑫铜业有限公司追偿; 七、被告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金107120411.29元、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6月5月26日止按编号(2015)泉清银信保字第811138003625-3号《保证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付息以及律师费5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南安市鹏鑫铜业有限公司追偿(被告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或驳回破产申请之前,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应通过破产程序向被告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主张保证责任); 八、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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