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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安市利达五金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8374****976G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泉民初字第1108号
    案号 (2019)闽0583执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3
    发布日期 2019-03-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安市利达五金工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借款人民币2050万元,并支付截止2015年6月21日的利息437679.12元以及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自2015年6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含复利、罚息);     二、被告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岑利泽、蔡雀飞对被告南安市利达五金工业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岑利泽、蔡雀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安市利达五金工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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