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安市利达五金工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岑利泽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58374****976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泉民初字第1774号 |
案号 | (2018)闽0583执恢149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7-25 |
发布日期 | 2018-09-0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安市利达五金工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流动资金借款本金15000000元、截止2015年12月17日的所欠利息、罚息、复利1341157.20元及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等费用(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 二、被告南安市利达五金工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42602853.61元、截止2015年12月17日的所欠利息4577122.95元及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其中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5年12月29日,以42602880.55元为本金、2015年12月30日以42602870.55元为本金、2015年12月31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以42602853.61元为本金); 三、被告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应向被告南安市利达五金工业有限公司开立于交通银行泉州南安支行、帐号为737000555018010003996的账户支付29283660元货款。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对南安市利达五金工业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项,有权就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在编号7370102014M400000600《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项下9428882.74元本金、截止至2015年12月17日的利息1367188.02元及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限额内优先受偿(被告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或驳回破产申请之前,其应通过破产程序清偿相关债务); 四、被告林世清在900万元最高债权限额内,被告福建省南安市欧联电镀有限公司在3300万元最高债权限额内,被告泉州安科卫浴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福泉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在2760万元最高债权限额内,被告岑利泽在9600万元最高债权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南安市利达五金工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安市利达五金工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林兰贞以其与林世清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在900万元最高债权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南安市利达五金工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安市利达五金工业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蔡雀飞以其与岑利泽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在9600万元最高债权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南安市利达五金工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安市利达五金工业有限公司追偿; 七、被告福建瑜鼎机械有限公司在900万元最高债权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南安市利达五金工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本金及截止至2016年8月5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安市利达五金工业有限公司追偿(被告福建瑜鼎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或驳回破产申请之前,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应通过破产程序向福建瑜鼎机械有限公司要求清偿); 八、被告泉州中宇陶瓷有限公司在2760万元最高债权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南安市利达五金工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本金及截止至2016年7月1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安市利达五金工业有限公司追偿(被告泉州中宇陶瓷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或驳回破产申请之前,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应通过破产程序向泉州中宇陶瓷有限公司要求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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