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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儿童保健生物工程(天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MA****551B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6民初63141号
    案号 (2020)津0116执45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4
    发布日期 2020-08-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儿童保健生物工程(天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中电华旺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8919.6元及利息(以188919.6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日开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7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638元,由儿童保健生物工程(天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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