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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保监罚〔2015〕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一、民生人寿北京分公司虚列营业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八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会决定对民生人寿北京分公司罚款3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会决定对张启华警告并罚款5万元。 二、民生人寿北京分公司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我会决定对民生人寿北京分公司罚款3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会决定对张启华警告并罚款3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中介监管部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5-11-20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