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柳州熙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50200MA****B37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0204民初433号 |
案号 | (2021)桂0204执388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柳州熙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马玮雯支付租金人民币9889元及逾期违约金人民币3047.61元; 二、被告柳州熙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马玮雯免租期内租金人民币16182元; 三、被告柳州熙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马玮雯返还装修款人民币106737.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该利息以106737.9元为本金基数,从2018年5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息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装修款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柳州熙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马玮雯支付公寓房拆除损失人民币3965.78元; 五、被告柳州熙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马玮雯支付免租期内物业管理费人民币811.38元; 六、被告柳州熙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马玮雯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953元; 七、被告龙金玉对被告柳州熙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八、驳回原告马玮雯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03元、公告费260元,以上合计36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玮雯负担320元,被告柳州熙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34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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