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柳州熙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50200MA****B37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204民初2724号 |
案号 | (2020)桂0204执229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27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柳州熙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覃高锋支付欠付租金5409.7元及违约金281.31元; 二、被告柳州熙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覃高锋支付免租期内租金18726元; 三、被告柳州熙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覃高锋返还装修款126133.04元及利息(利息以126133.04元为本金,从2018年5月16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支付至装修款还清之日止); 四、被告柳州熙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覃高锋支付物业费2009元; 五、驳回原告覃高锋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当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785元,公告费260元,共计40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覃高锋负担503元,由被告柳州熙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54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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