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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000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95840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481民初8015号
    案号 (2018)苏0481执3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8
    发布日期 2018-06-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凰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58146.83元,并承担以169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以及1868146.83元为本金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支付鉴定费30000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凰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7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3720元,由被告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负担38988元,原告江苏凰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7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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