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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48173****06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302民初8114号
    案号 (2019)皖1302执7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28
    发布日期 2019-08-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被告溧阳昌兴炉料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货款11618553.42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2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755元,由被告溧阳昌兴炉料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申特钢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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