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集贤县鑫源米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52130****62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哈民三商初字第72号 |
案号 | (2021)黑01执92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日期 | 2021-08-1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黑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集贤县茂荃粮食经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东方集团哈尔滨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欠款27,839,556.14元; 二、被告集贤县茂荃粮食经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东方集团哈尔滨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欠款利息,(从2014年5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7,839,556.1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三、被告集贤县鑫源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东方集团哈尔滨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欠款12,902,915.64元; 四、被告集贤县鑫源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东方集团哈尔滨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欠款利息,(从2014年5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2,902,915.6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五、被告双鸭山市金航选煤有限公司、被告集贤县泉源牧场、李淑杰、刘洪亮对被告集贤县茂荃粮食经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东方集团哈尔滨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款30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512.3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集贤县茂荃粮食经销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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