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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通04环罚字﹝2021﹞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贰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26
    决定机关 南通市海门区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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