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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北(消)行罚决字〔2021〕0193号
    违法行为类型 04^02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九条,决定给予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宁慈东路877弄28号的宁波蜂鸟物流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将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宁慈东路877弄28号的宁波蜂鸟物流有限公司停产停业,并于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日湖支行(地址: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699-703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江北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2月27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27
    决定机关 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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