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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北市监处〔2021〕4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在未对上述叉车进行检验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该叉车装卸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考虑到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且在被查处后能及时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19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荆涛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