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北市监处〔2021〕4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在未对上述叉车进行检验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该叉车装卸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考虑到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且在被查处后能及时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19 |
决定机关 | - |
法定代表人 | 荆涛涛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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