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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理塘县正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58217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07民初9871号
    案号 (2018)川0107执26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27
    发布日期 2018-04-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理塘县正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成都来福士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680183.41元; 二、被告理塘县正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成都来福士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278961.92元、电费3388元; 三、被告理塘县正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成都来福士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332485.52元,从2017年8月1日起,以1962533.33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成都来福士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6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18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181元,由原告成都来福士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849元,由被告理塘县正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3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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