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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三科盛能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31****40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82民初12325号
    案号 (2020)苏0582执20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2
    发布日期 2020-09-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深圳市三科盛能能源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张家港市信一化工有限公司货款20285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42元,保全费1570元,公告费460元,合计6372元,由被告深圳市三科盛能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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