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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仙市监南峰处字〔2019〕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17
    决定机关 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陈治州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