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78****041C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10民初423号 |
| 案号 | (2019)冀10执73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河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金玲偿还原告孙慧敏借款本金4200万元、利息1632万元及2017年4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420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4月1日始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二、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于以上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孙慧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7116元,由被告吴金玲、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412528元,原告孙慧敏负担45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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