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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00078****041C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10民初423号
    案号 (2019)冀10执7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14
    发布日期 2020-04-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金玲偿还原告孙慧敏借款本金4200万元、利息1632万元及2017年4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420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4月1日始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二、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于以上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孙慧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7116元,由被告吴金玲、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412528元,原告孙慧敏负担45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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