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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86030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京0113民初14957号
    案号 (2018)京0113执82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2-03
    发布日期 2018-12-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盛天物资经销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二百七十五万元并支付利息(以二百七十五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为百分之十八点二五计算),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 二、被告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立华、齐晓红、孙福珍、冯宁、万磊、王超对被告北京盛天物资经销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有权就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被告王立华名下位于北京市密云县云秀花园玉兰园23A号楼1至2层(房产证号为X京房权证密字第067977号)房屋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北京盛天物资经销公司欠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的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有权就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被告齐晓红名下北京市朝阳区华威北里25号楼4层B(房屋所有权证为X京房权证朝字第666662号)房屋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北京盛天物资经销公司欠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的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有权就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被告冯宁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长桥园3号楼271号(房屋所有权证为X京房权证通私字第0710954号)房屋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北京盛天物资经销公司欠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的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被告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立华、齐晓红、孙福珍、冯宁、万磊、王超对被告北京盛天物资经销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盛天物资经销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北京盛天物资经销公司、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立华、齐晓红、孙福珍、冯宁、万磊、王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万九千一百六十四元、保全费五千元、公告费(以票据为准)由被告北京盛天物资经销公司、朔天通淼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立华、齐晓红、孙福珍、冯宁、万磊、王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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