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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吉市市监龙质行处〔2020〕26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后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09
    决定机关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潭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