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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永嘉县巨丰鞋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32455****56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784民初2315号
    案号 (2021)粤0784执20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1
    发布日期 2021-10-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永嘉县巨丰鞋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锦达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8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28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3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被告金显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鹤山市锦达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300.25元、保全费2270元,诉讼费合共8570.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永嘉县巨丰鞋材有限公司、金显聪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8570.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永嘉县巨丰鞋材有限公司、金显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本院补缴案件诉讼费8570.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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