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金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王平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042052-7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003执1720号 |
| 案号 | (2017)苏1003执172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5-22 |
| 发布日期 | 2017-06-02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德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扬州市邗江区甘泉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0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8‰计算); 二、被告刘德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扬州市邗江区甘泉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出的律师费45000元; 三、被告江苏金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刘德山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金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德山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91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514元,由被告刘德山、江苏金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195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914元(收款人: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账户: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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