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茂工商处字〔2018〕3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查,当事人提供广告词给茂名市广播电视台,委托其审核、配音,并由茂名市广播电视台于2018年6月13日至7月19日分别在公共频道、综合频道、翡翠频道、凤凰频道发布“万年城.电白万达广场、万达之上,世纪华府”房地产广告,具体内容如下:“万年城.电白万达广场63万㎡旗舰城市综合体,集IMAX影城、大型超市、电动科技玩乐城、儿童体验中心、特色步行街等于一体,盛启茂名电白未来的无限可能。万达之上,世纪华府!90-160㎡城市综合体华宅,于繁华之巅,坐享万达广场万千精彩。将奢适生活呈现于此,改写茂名人居新高度,现正优惠登记中,销售热线0668-5880888”。当事人委托发布的广告中声称的IMAX影城、大型超市、电动科技玩乐城、儿童体验中心等商业、文化教育设施,至我局检查时止,上述功能的项目主体仍在建设中尚未建成,委托发布以上内容的房地产广告,没有载明预售许可证书号,也没有在广告视频中注明商业、文化设施正在建设中及没有注明使用的是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当事人委托发布上述内容的广告共46次,广告费为24129元。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2-13
    决定机关 茂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