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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金卫医罚〔2018〕2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行政处罚内容 2018年10月24日,本机关对金华市尖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益寿参行药店中医坐堂医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于当日立案调查。经过询问调查、证据材料核查等调查取证工作,现查明本案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8年9月23日至10月24日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冉**在金华市尖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益寿参行药店中医坐堂医诊所从事处方调剂工作,并调剂处方18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第四十九条“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规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00元(肆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2-21
    决定机关 金华市卫生监督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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