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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浙金婺综执罚决字[2017]第3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金华市尖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行政处罚内容 2017年8月23日,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中中队执法队员在巡查中发现金华市婺城区西市街200号门前存在涉嫌未经审批许可,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经初步查实,该行为系金华市尖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所为,并于当日立案查处。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金华市尖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占用金华市婺城区西市街200号门前的城市道路,用于店面装修施工作业。占用城市道路的物品为铁制石膏板,木板等建筑材料。占用的城市道路规格为长4.3米,宽2米,面积计8.6平方米。上述违法情况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勘查笔录一份,证明2017年8月23日当天,金华市尖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占用城市道路的现场事实及情况。证据二:现场拍摄照片一张,证明金华市尖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在金华市婺城区西市街200号门前占道用于店面装修施工作业的违法事实现场情况。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金华市尖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未经审批许可占用城市道路的时间、地点、经过等事实。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我局认为金华市尖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确属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2017年8月29日,我局依法送达了浙金婺综执罚先告字[2017]第34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金华市尖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金华市尖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金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十类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标准(试行)》附件4:“擅自占用城市道路量罚标准,占用面积≤20平方米的处罚金额为2000元以下”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金华市尖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06
    决定机关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黄金龙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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