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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临公(消)行罚决字〔2016〕014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临安天工商贸大厦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临安市锦城街道广场路的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临安天工商贸大厦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临安天工商贸大厦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临安支行(账号:330016173270530011710128)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临安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6年12月26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2-26
    决定机关 临安市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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