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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斯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80074****99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晋0106民初3522号
    案号 (2019)晋0106执25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05
    发布日期 2019-12-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安民木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贷款本金22939025.34元; 二、被告山西安民木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截止2017年8月23日的罚息及复利195.55万元; 三、被告山西安民木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本金22939025.34元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付清为止按照年利率9.135%计算的罚息; 四、被告山西安民木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律师费139360元; 五、如被告山西安民木业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偿付义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有权对被告山西斯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位于山西省运城市空港新区通达北路2号运城义乌小商品城A区建筑面积7340.6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运(港)字第00007302)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前述第一、二、三、四项判决内容及被告山西安民木业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被告薛安民对被告山西安民木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02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西安民木业集团有限公司、薛安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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