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斯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4080074****99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晋0106民初558号 |
案号 | (2019)晋0106执223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17 |
发布日期 | 2019-09-1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西省运城市晋港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山西省投资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520万元,并支付原告截止2018年1月4日的违约金1508750元,自2018年1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月息1.5%计算。 二、被告山西省运城市晋港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0元、公告费260元。 三、原告山西省投资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山西斯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运城空港经济开发区通达北路2号的房产(房产证号:运(港)字第00010533号,项目名称:安民华府,8号楼,建筑面积7726.33平方米,总层数12层)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薛安民、李爱丽对被告山西省运城市晋港进出口有限公司上述款项及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山西斯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薛安民、李爱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西省运城市晋港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山西省投资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414元由被告山西省运城市晋港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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