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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腾环罚字〔2019〕06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一般违法行为 “未批先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内容 1.罚款人民币伍拾伍万元(¥550,000元)。其中“公司‘植物有效成分提取项目’(一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提交未获批准的前提下,主体工程已基本建成”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350,000元);“主体工程建成后投入试运行”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元)。2.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调试生产,并将试生产期间产生的废水及时规范处置。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09
    决定机关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