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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万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金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86545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崇商初字第00443号
    案号 (2017)苏0213执33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13
    发布日期 2017-10-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华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华夏银行返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522428.09元、逾期罚息(自2015年2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6%上浮50%计算)。 二、华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华夏银行返还借款本金9912332.51元,并支付期内欠息343478.39元、逾期罚息(自2015年2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912332.5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6%上浮50%计算)。 三、华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华夏银行支付律师代理费688327元。 四、对华源公司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华夏银行有权以华鼎公司提供抵押的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201413492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房屋所有权、澄土他证(2014)第1534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项下土地使用权在最高额362.57万元范围内与华鼎公司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对华源公司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华夏银行有权以三鑫公司提供抵押的苏B1-0-(2014)第0246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抵押物在最高额1000万元范围内与三鑫公司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对华源公司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华夏银行有权以许金峰、余献珍提供抵押的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201412815号、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201412830号、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201412814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房屋所有权分别在最高额168.14万元、165.18万元、77.14万元范围内与许金峰、余献珍公司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七、对华源公司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三鑫公司、兆顺公司、张根华、钱建秀分别在最高额4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万翔公司在最高额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37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81063元,由华源公司、三鑫公司、兆顺公司、万翔公司、张根华、钱建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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