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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万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86545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姑苏商初字第01244号
    案号 (2017)苏0508执32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12
    发布日期 2018-01-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万翔集团有限公司、诸生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清偿贷款本金50000000元、利息(含罚息、复利)2941126.32元(暂计算至2015年5月22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原合同及借款凭证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万翔集团有限公司、诸生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支付律师损失费486187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9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14537元,由被告江苏万翔集团有限公司、诸生明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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