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万翔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金伟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186545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锡商初字第0055号 |
案号 | (2014)锡执字第0030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4-07-10 |
发布日期 | 2015-09-0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双达公司于2014年5月20日前向江阴招行归还借款及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款共计5000万元,并支付利息1170133.66元(计算至2014年5月5日),逾期利息(以4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6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35%计;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7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0.35%计算)。双达公司赔偿江阴招行律师费损失110万元。 二、江阴招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等),分别以诸生明坐落于江阴市水岸新村391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201309246号的房产(含土地使用权)在526.31万元范围内;坐落于江阴市水岸新村392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201309247号的房产(含土地使用权)在526.31万元范围内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诸生明(在50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范围内)、孙秉忠(在20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范围内)、万翔公司(在30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范围内)、雪豹公司(在20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范围内)、嘉宝公司(在50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范围内)对双达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302418元,减半收取为1512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项合计156209元,由双达公司、诸生明、孙秉忠、万翔公司、雪豹公司、嘉宝公司负担。 五、本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即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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